一、政府採購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不受本法禁止規範,但:
1.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二、補助行為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不受本法禁止規範,但:
1.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三、其他(如標租、標售...)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不受本法禁止規範,但:
1.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